国内:4009-333-333
香港:852-8131-8883
852-8131-8983
台湾:886-2-7717-8123
海外:86-10-6432-9999
保险说明:
我司所有运营车辆除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均为承租方权益投保额外商业险,具体保险险种及保额按我司生效保单为准。车辆租赁期间出险,保险项目及双方责任如下(具体赔偿范围及赔付金额以保险公司条款为准):
保险项目 | 保额 | 保险范围 | 承租方责任 | 保险公司及我司责任 | 备注 |
车辆损失险 | 车辆实际价格 | 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地震除外)、意外事故、其他保险事故导致车辆本身损失> | 1500元及以下部分按实际修复费用赔付 | 1500元以上部分 | 保险公司免赔/拒赔的部分由客户承担 |
第三者责任险 | 20万元 | 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伤亡。 | 0 | 100% | |
车上司机责任保险 | 2万元 | 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乘员人身伤亡。 | 0 | 100% | |
全车盗抢险 | 车辆实际价格 | 由于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而造成车辆的损失 | 20% | 80% | |
玻璃单独爆裂险 | 玻璃市场价 | 玻璃单独爆裂所造成的损失 | 0 | 100% | |
自燃损失险 | 车辆购买价格 | 被保险车辆由于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所造成的损失 | 0 | 100% |
附加说明:当车损大于1500元小于2万元时,客户需赔付1500元;当车损等于或大于2万元时,客户除需赔付1500元外,还应支付定损额20%的加速折旧费以及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费按平日租金的50%收取);当车辆发生盗抢或非正常报废,保险公司对此理赔的款项均归我司所有,此外承租方还需支付相当于新车购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车购置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和上牌费用等)20%的车辆损失费,以及支付停运损失费直到公安部门立案或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