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预订酒店取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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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第2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赔偿处理(第6条);除另有约定,本合同成立后不可解除,请您注意(第4.2条)。
名词说明:
我们:指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指投保人。
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由我们同意承保的,为自己或受他人委托预订保险单约定的酒店客房,实际支付预付房费或提供信用卡担保且预订成功的个人。
条款目录
-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 合同的构成
- 1.2保险期间
- 1.3 保险费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保险责任
- 2.2责任免除
- 2.3保险金额
- 2.4免赔额(率)
- 3. 您与被保险人的义务
- 3.1 如实告知
- 3.2缴纳保险费
- 3.3保险事故通知
- 3.4提供索赔材料
- 4. 您的权利
- 4.1 合同内容的变更
- 4.2合同解除权
- 5. 我们的义务
- 5.1 签发保单
- 5.2索赔处理
- 5.3隐私保密
- 6. 赔偿处理
- 6.1 赔偿方式
- 6.2重复保险
- 6.3代位求偿权
- 6.4诉讼时效
- 7.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 7.1 争议处理
- 7.2法律适用
- 8. 名词释义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 1.1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份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1.2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提前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酒店客房,并交纳相关酒店预付房费(或信用卡担保完成)时起,至预付酒店房费之时预定酒店订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离开该酒店(即预定离店日)当日的24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 1.3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A. 必选责任:列明原因的酒店取消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保险单载明的酒店客房,支付预付房费或提供信用卡担保并预订成功后,因以下列明原因导致载明入住人无法按照原计划入住所预订的酒店客房,且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申请取消的,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已经预先支付或信用卡担保所扣除,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实际酒店房费金额损失。
- 1.载明入住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随行旅伴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须住院治疗或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 2.载明入住人因被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性疾病而依法被隔离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 3.载明入住人或其配偶在酒店预订后初次被诊断出怀孕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 4.载明入住人或其配偶因初次诊断患有妊娠并发症,且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定行程;
- 5.载明入住人被劫持、绑架;
- 6.在被保险人预订成功后且在酒店预订入住首日之前7日内,载明入住人因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室内管道破裂或被盗窃抢劫导致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 7.载明入住人因公务行程变更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 8.载明入住人因获得新的工作机会或作为全职雇员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意外终止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 9.载明入住人因学校课程或考试安排变更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 10.载明入住人因签证被拒签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 11.在酒店预订入住首日,载明入住人因所乘坐的前往酒店所在地的定期航班延误或取消,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交通工具仍无法按原定行程入住所预订的酒店;
- 12.载明入住人自驾前往预订酒店所在地途中,因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或车辆意外抛锚须救援公司救援无法按原定行程入住所预订的酒店;
- 13.在被保险人预订成功后且在酒店预订入住首日前7日内,载明入住人因有效身份证件丢失无法继续原定行程或入住原预订酒店;
- 14.载明入住人在被保险人预订成功之前报名参加的原定于酒店预订入住首日及之后三天内于酒店所在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导致其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 15.在被保险人预订成功后且在酒店预订入住首日之前7天内,载明入住人所计划乘坐的前往酒店所在地的既定公共交通工具突发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导致其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 16.在被保险人预订成功后且在酒店预订入住首日之前7日内,载明入住人出发地或酒店所在地突发暴动、民间骚乱、流行疫病、5级以上地震或气象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号,导致其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 17.在被保险人预付成功后且在酒店预订入住首日之前7日内,载明入住人出发地政府部门已发布了针对该酒店所在地的相关警告,导致其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 18.酒店订单上载明的酒店所在地发生恐怖袭击活动且满足下列条件:
- (1)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地距离酒店所在地在方圆150公里以内;
- (2)恐怖袭击活动发生在被保险人预订成功后且在酒店预订入住首日前30天内;
- (3)当地政府已经对此类恐怖袭击活动发布过警告的。
B.可选责任:自身原因取消酒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保险单载明的酒店客房,支付预付房费或提供信用卡担保并预订成功后,载明入住人由于以上列明原因之外的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原定行程,无法按照原计划入住所预订的酒店客房,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已经预先支付或信用卡担保所扣除,未使用且无法退回的实际酒店房费金额损失。
可选责任由您自由选择投保,具体保障情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酒店取消同时涉及多项原因时,我们不会重复计算,将按保险金额较高的一项原因予以赔付。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载明入住人身体状况必须适合出行且未发生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按期入住酒店的状况。
2.2责任免除
- 1. 若承保必选保险责任,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载明入住人无法按照原计划入住所预订的酒店客房的,我们不负责赔偿:
- (1) 您、被保险人、载明入住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随行旅伴的恶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 (2) 被保险人所预订的酒店用于任何销售、转售或其他盈利目的;
- (3)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酒店客房预订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入住人身体状况不适合出行、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 (4) 发生航班取消或航班延误,载明入住人主动放弃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可在原定到达时间4小时(不含)以内到达酒店所在城市的航班
- (5)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 (6) 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 (7) 政府的禁令或管制;
- (8) 其他必选责任列明原因之外的任何情形。
- 2. 若同时承保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载明入住人无法按照原计划入住所预订的酒店客房的,我们不负责赔偿:
- (1) 您、被保险人、载明入住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随行旅伴的恶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 (2) 被保险人所预订的酒店用于任何销售、转售或其他盈利目的;
- (3)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酒店客房预订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入住人身体状况不适合出行、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 (4) 发生航班取消或航班延误,载明入住人主动放弃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可按原定到达时间4小时(不含)以内到达酒店所在城市的航班
- (5)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 (6) 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 (7) 政府的禁令或管制;
- (8) 其他必选责任、可选责任列明原因之外的任何情形。
- 3.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 (1) 被保险人、载明入住人可以从其他保险人、政府项目、酒店、公共交通承运人、旅行社或其他渠道予以退回的损失,不论其是否已实际取得;
- (2) 被保险人、载明入住人因更改订单所需支付的额外的费用;
- (3) 被保险人未能在保险单载明的约定时间前申请取消预订的酒店而造成的损失;
- (4) 由于旅行社、酒店原因导致的酒店客房预订失败或误订造成的损失;
- (5) 酒店预付款或信用卡担保以外的任何损失,包括支付时使用的折扣券、抵扣券、现金券、各类积分等对应的折扣金额、其他间接损失;
- (6) 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7)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们累计承担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预订保险单载明的酒店时,实际支付的预付房费或提供的信用卡担保额度。具体由您和我们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2.4免赔额(率):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您和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三、您及被保人的义务
3.1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就被保险人所预订酒店等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宜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2缴纳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若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我们对您实际足额支付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3保险事故通知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我们,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4提供索赔材料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 2. 被保险人以及载明入住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预订酒店的证明,支付的预付房费发票或信用卡担保扣款凭证,银行卡消费明细、信用卡账单酒店
- 4. 酒店或预订机构出具的未入住证明以及酒店未退费(含全部或部分)的证明;
- 5.除上述证明外,若承保必选责任的,须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 (1)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1项中的身故情形,需要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及火化证明;
- (2)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1项中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性重病及第3、4项,需要提供医生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及相关医药费单据复印件;
- (3)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2项中的情形,需要提供医院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载明入住人被疑似或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并依法被隔离;
- (4)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5项中的情形,投保人、被保险人、载明入住人或其家属应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取得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书面证书;
- (5)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6项中的情形,需要提供警方、消防部门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
- (6)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7、8项中的情形,需要提供载明入住人雇主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 (7)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9项中的情形,需要提供载明入住人的学生证或准考证,及学校或相关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
- (8)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10项中的情形,需要提供使领馆出具的拒签证明文件;
- (9)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11项中的情形,需要提供承运人出具的取消或延误时间的证明文件;
- (10)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12项中的救援情形,需要提供车辆道路救援证明;
- (11)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12项中的意外交通事故情形,需要提供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当地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事故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 (12)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13项中的情形,需要提供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的报失证明,及重新办理身份证件证明;
- (13)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14项中的情形,需要提供国家考试中心关于延期的证明材料;
- (14) 若发生第2.1条A中第15、16、17、18项中的情形,需要提供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的证明文件;
- 6.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7.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按照本条约定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们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您的权利
4.1合同内容更变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我们与您书面协商一致,任何对本保险合同的变更将采用书面形式。
4.2合同解除权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您和我们均不得解除合同。
五、我们的义务
5.1签发保单: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我们应当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5.2索赔处理:按照第3.4条的约定,我们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我们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申请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我们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3隐私保密:我们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您、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赔偿处理
6.1赔偿方式: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我们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1) 根据酒店规定不得取消或超过限时取消时间取消的,赔偿被保险人的已经预先支付或信用卡担保所扣除的,未使用且无法退回实际酒店房费金额;
(2) 按照您与我们约定且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方式进行赔偿。
6.2重复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我们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我们多支付赔偿金的,我们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6.3代位求偿权: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我们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我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们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们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们不能行使代 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我们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6.4诉讼失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7.1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我们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2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八、名词解释
除非您与我们另有明确约定,本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关术语按照如下释义进行解释:
- 载明入住人:指被保险人在预订酒店客房时,在酒店预订系统中针对每一独立房间登记全名,并将实际入住该酒店房间的个人。
- 随行旅伴:指与载明入住人一同参加旅行的同团伙伴,该伙伴的身份应当为载明入住人的同事、朋友或亲属。
-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严重受伤: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所受的伤危及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 突发性重病:指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患者罹患的疾病危及本人生命或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 传染性疾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指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不时决定并公布的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其他传染病。
- 医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院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形式提供接待病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至少有一名拥有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 本条款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 (1)精神病院;
-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 医生:指领有所在地执业医师执照、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被保险人或载明入住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
- 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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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疫病: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政府当局正式对外宣布当地爆发传染病;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出境公告,声称由于旅行目的地爆发传染病,不建议前往该地;
- (3) WHO宣布发生警告级别为6级的传染病,或虽未到6级但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政府当局已经实施关闭边境的行为。
- 定期航班:指航空公司运用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民用航空器按照预先申请且批准公布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不包括上述航空器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期间,也不包括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飞行。
- 延误:指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 延误时间:指原计划搭乘的航班延误或取消,自航班原定到达时间起,至被保险人搭乘被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或恢复预订行程后的原航班到达原计划目的地之间的时间差。
-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 、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邮轮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 旅行目的地的相关警告:出发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遵从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发布的劝告和警告级别的国家和地区;出发地为其他地区的,遵从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发布的警示信息。
- 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相关政府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