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酒店取消保险附加主观原因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店取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对因主险合同第四条列明原因以外的指定入住的客人主观原因致使无法按期使用酒店服务,而取消已预 订的客房,造成被保险人预付房费的损失或信用卡担保金额的损 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三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 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 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